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


在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是分割的基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通常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购买的房产,其资金来源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方式,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协议分割是指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就房产的归属、补偿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接下来分析几种常见的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房产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第二种情况,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总之,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