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如何处理失信人员的?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身并没有专门针对“失信人员”进行详细处理的条款,但民法典确立了一些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是处理涉及失信行为的基础。比如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等民事活动中违背诚信,不履行义务,就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而对失信人员的具体处理,更多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当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例如在消费方面,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在一些商业活动、社会活动中,失信被执行人也会受到限制,其信用状况会对其市场交易、职业发展等产生不利影响。这一系列措施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信人员积极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