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民诉法关于合议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打民事官司,听说法院审理案件有合议制度。我想知道在民事诉讼里,这个合议制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什么样的案件会用合议制,合议庭人员怎么组成,他们有啥职责等,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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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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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我国民诉法关于合议制度的规定。 首先,适用范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其次,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在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这意味着,在一些情况下,普通公民有机会作为陪审员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使案件的审判更加贴近社会大众的认知。而第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合议庭则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再者,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这就保证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够充分听取每一位审判人员的意见,避免了个人主观因素对案件结果的过度影响。 此外,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依法行使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民诉法对合议制度的规定涵盖了适用范围、组成人员、审判长的确定、评议原则以及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以确保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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