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是如何构成及处理的?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感觉涉及牵连犯。我朋友为了诈骗伪造了一份合同,然后用这份合同骗到了钱。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构成牵连犯,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牵连犯是怎么处理的,想了解一下牵连犯构成的条件和具体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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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做一件犯罪事情的过程中,他使用的方法或者这件事产生的结果又构成了另外的犯罪。 构成牵连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也就是说,犯罪人从一开始就是为了实现某一个特定的犯罪目标而行动的。就像刚才例子中,你的朋友目的就是诈骗钱财。其次,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独立构成犯罪,比如伪造合同和实施诈骗,这两个行为单独来看都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最后,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可以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在这个例子里,伪造合同就是实施诈骗的手段,它们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 关于牵连犯的处理,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这意味着在牵连犯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选择处罚较重的那个罪名来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对牵连犯作出统一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这样的处理方式。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法律可能会作出特别规定,比如某些犯罪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 所以,你朋友为了诈骗而伪造合同的行为,很可能构成牵连犯,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来处理。具体是哪个罪名处罚更重,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伪造合同的行为本身情节严重,构成的罪名处罚可能会比诈骗罪重,就可能按照伪造相关文书类犯罪来定罪量刑;反之,如果诈骗数额巨大等情况导致诈骗罪处罚更重,就会以诈骗罪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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