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宪法是如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

我想了解下宪法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我不太清楚它们在宪法中有哪些明确的职责、地位等方面的规定,也不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宪法里是怎么体现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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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宪法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重要规定。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表明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核心职能都是行使国家审判权,通过审理各类案件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在组织体系方面,宪法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院体系。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处于法院体系的顶端。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则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它们分布在各个地方,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各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监督关系,这种监督并非是直接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而是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解释、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等方式,保障全国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另外,关于人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法院的人事任免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紧密联系,确保了法院工作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 总之,宪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构建了我国法院系统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它们的性质、职责和相互关系,为我国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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