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根本性违约和一般性违约是如何界定的?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现在对方好像有违约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他这算根本性违约还是一般性违约,想知道在合同法里,对这两种违约情况是怎么界定的,这样我才能决定接下来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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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失效,但关于合同违约的相关规定仍可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找到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根本性违约和一般性违约的界定。 首先说根本性违约。根本性违约也被称为重大违约,它指的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到了一定程度,直接破坏了合同的根基,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打个比方,你和卖家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新鲜水果用于在特定节日销售,卖家却给你发了一批已经腐烂的水果,这就导致你没办法在节日期间售卖水果获取利润,合同目的落空,这种情况就属于根本性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当出现根本性违约时,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等。 而一般性违约呢,它的违约程度相对较轻,并没有达到让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的地步。还是用上面买水果的例子,如果卖家给你发的水果中有少部分有轻微的磕碰,但不影响整体的销售和使用,这种情况就属于一般性违约。一般性违约时,非违约方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比如更换有问题的货物、减少价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对于一般性违约,违约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判断是根本性违约还是一般性违约时,需要综合考虑违约的性质、违约的后果以及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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