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何行使共同财产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都有平等的话语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说的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共同做出每一个关于财产的决定。 对于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例如,夫妻一方去超市购买日常的生活用品,或者支付水电费、燃气费等小额支出,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属于日常家庭生活的正常开销,是为了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然而,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比如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车辆,或者用大额存款进行投资等行为。这些行为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变动,可能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财产的,那么另一方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但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进行赔偿。例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第三人就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但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卖房的一方赔偿损失。 此外,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之间有这样的财产约定,那么在行使财产所有权时就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