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民事抗诉应向哪一级检察院申请?
我有个民事案子,法院的判决我觉得不合理。我想申请民事抗诉,但不知道该向哪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请。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怕找错地方浪费时间和精力,所以想了解一下具体该向哪一级检察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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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它是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对于民事抗诉申请,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被驳回,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又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就是说,当事人通常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申请,如果该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会提请其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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