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时法院责任该如何承担?


执行回转,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为执行依据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让取得财产的一方将财产返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当执行回转涉及法院责任承担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法院在执行回转中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果法院在执行回转过程中,存在违法采取执行措施、错误执行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执行回转中,法院可能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很多。比如,法院在执行回转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假如法院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错误地将不属于执行回转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了执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应当承担责任。 当法院需要承担责任时,承担方式主要是进行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当事人要求法院承担责任、进行国家赔偿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执行回转过程中,法院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并进行国家赔偿。当事人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定的维权程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