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我在做企业税务处理,不太清楚预缴增值税这一块。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具体有哪四种情形呢?我怕遗漏这些情况导致税务申报出问题,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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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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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按照规定预先缴纳部分增值税的行为。这样做有助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也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 第一种情形是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相关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比如,一个建筑企业从A市到B市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就需要在B市按照一定比例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二种情形是销售不动产。依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或自建的不动产,也有相应的预缴和纳税申报规定。 第三种情形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是因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在项目未完工交付前就收到了购房款,为了平衡税款入库时间,所以要求进行预缴。 第四种情形是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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