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按揭房产法院会怎么判?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有一套还在还按揭的房子。现在就这套房子的归属闹得不可开交,不知道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依据什么来判决,是看谁出的首付吗,还是其他什么因素?我想了解下法院对于离婚按揭房产的判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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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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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按揭房产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定。 首先,若该房产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所说的补偿,就是对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产增值部分的一种合理补偿。 其次,如果房产是婚后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并共同还贷的,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判决时,法院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应当准许;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外,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法院在判决离婚按揭房产时,会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房产的归属和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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