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时遭遇家暴法院会怎么判?


在女子离婚时涉及家暴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主要会围绕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关于离婚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家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所以,当女子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存在,法院调解无效后,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 其次是财产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家暴离婚案件中,实施家暴的一方属于过错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即受害女子)的权益,可能会让受害女子适当多分财产。 再者是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涉及家暴的案件中,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如果家暴方的行为可能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抚养权判给无暴力行为的一方(即受害女子),以保障孩子能在一个相对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此外,受害女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此来弥补受害女子因家暴所遭受的损失和精神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