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对公司股权会如何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 首先,要确定该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公司股权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比如,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股权归一方所有,那么法院会按照协议来处理。 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如果夫妻双方都想成为公司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相对来说处理会简单一些。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较强的流通性,法院一般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具体情况,对股份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都有持股能力和意愿,可能会直接分割股份;如果一方不想要股份,另一方可以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此外,法院在判决时还会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的来源、夫妻双方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例如,如果一方在公司的经营中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心血,法院可能会在分割股权时给予适当的倾斜。总之,法院的判决是为了公平合理地解决夫妻之间的股权分割问题,同时也要兼顾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