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监督仲裁裁决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是保障仲裁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院监督仲裁裁决的相关内容。 首先,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两种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在仲裁结果可能存在问题时的司法救济途径。 先来看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若能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特定情形,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些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如果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再说说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的审查机制,并非对仲裁裁决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法院主要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等程序性和基础性问题。这种监督方式既能保障仲裁的自主性和高效性,又能确保仲裁裁决在法律框架内公正作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