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其工作内容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机构。 首先,我们来看看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里的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以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求偿权的保证人等。不过,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这两项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接下来,谈谈债权人会议的工作内容。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工作是通过一系列决议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核查债权。这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任务,各债权人要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相互审查和确认,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数额。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债权人会议对其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合理地履行职责。债权人会议要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是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协议则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的延期、减免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债权人会议还要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以拍卖或者其他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的行为;分配方案则是对变价后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的具体安排,要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总之,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通过规范的组成和明确的工作内容,保障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