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修九对虐待罪是如何修改的?


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修九)对虐待罪进行了重要修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虐待罪原本的定义。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刑修九之前)相关规定。 刑修九对虐待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在刑修九之前,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主要限定为家庭成员。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非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监护、看护关系的虐待行为,比如养老院工作人员虐待老人、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等情况。刑修九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这意味着,即使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只要存在监护、看护职责,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的,也构成虐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是增加了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情况。在刑修九之前,虐待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会处理。但刑修九规定,如果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就不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这一修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那些处于弱势地位、无法自主维护自身权益的被害人。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司法机关可以主动介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修九对虐待罪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力地打击各类虐待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