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前判决离婚是如何判的?


法院提前判决离婚,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 首先,关于是否准予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像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调解无效的话,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 其次,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例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也可能判给父方。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再者,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像重婚、家庭暴力等,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少分。 另外,如果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会一并处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夫妻共同偿还。一般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等。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