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对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是如何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和监察相关的事情,里面的被调查人逃匿了,还有另一个被调查人死亡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监察法是怎么处理的,想知道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能不能给我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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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对于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当被调查人逃匿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这意味着,如果被调查人逃跑了,监察机关有权力采取措施将其追捕回来,并且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利用通缉这一手段,扩大追捕的范围和力度,让逃匿的被调查人无处遁形。 其次,对于被调查人死亡的情形,如果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认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违法所得的没收申请进行审理和裁定。这是为了防止违法所得因被调查人的死亡而无法得到处理,保证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不让违法者通过死亡逃避法律的制裁。 总的来说,监察法的这些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不管被调查人是逃匿还是死亡,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和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另一方面,也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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