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


劳动能力鉴定复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当单位对已有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时,可依法申请复查。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的相关内容。 首先,明确申请的时间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也就是说,必须在鉴定结论作出满1年后才能提出复查申请,并且前提是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 其次,确定申请的部门。单位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鉴定工作。 再者,准备好申请所需的材料。一般来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表,该表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地点领取或在其官方网站下载填写;二是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这是证明之前鉴定情况的重要依据;三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它能证明员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四是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单位的合法身份;五是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六是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诊疗资料,这些资料能反映被鉴定人目前的身体状况。 然后,按照申请流程进行操作。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提交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会要求单位补充材料。审核通过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此外,还需了解一些注意事项。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可能不被受理。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单位要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果对复查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