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却不立案该怎么处理?
我去行政部门提交了一个行政案件的立案申请,各项材料和情况都符合立案条件,但是他们就是不给我立案,也没说为啥。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想了解下遇到这种行政符合立案却不立案的情况,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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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行政机关却不立案时,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首先,要明白行政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控告、举报等,经过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表明在行政诉讼层面,若法院不立案需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服可上诉。 对于行政机关的不立案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当事人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责令该行政机关立案处理。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立案职责。在提起诉讼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以及行政机关存在不立案的违法行为。同时,注意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总之,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符合立案却不立案的情况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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