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
我去相关部门报案,结果他们不予立案。我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不清楚哪个机关负责处理这种不予立案的行政复议,希望了解一下到底该向哪个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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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遇到行政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需要向合适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的机关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如果是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则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海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就应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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