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诈骗是如何根据分钱情况量刑的?
我参与了一个团伙诈骗案子,在分钱的时候我拿得比较少。现在案子要处理了,我很担心量刑的问题,想知道在法律上,团伙诈骗是怎么根据每个人分钱的情况来量刑的呢?我这种拿得少的会轻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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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团伙诈骗指的是两人及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对于团伙诈骗的量刑,不能仅仅依据分钱情况来判定,而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意味着主犯即便分钱不一定最多,但由于其在犯罪中起到组织、领导等关键作用,要对整个团伙诈骗的数额负责量刑。比如一个诈骗团伙的首要分子,指挥手下实施诈骗活动,即便他可能把大部分钱分给手下以激励他们,依然要对整个团伙诈骗所得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在分钱上往往较少,并且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例如,有人在团伙诈骗中只是负责望风,所获赃款较少,其作用明显小于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人,那么在量刑时就会考虑这些因素,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在量刑时会根据整个团伙诈骗的总额来对应相应的量刑幅度,再结合每个成员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分钱情况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所以,分钱情况只是量刑考量的一个方面,并非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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