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闲置土地厂房政府如何补偿?

我有一家企业,有闲置的土地和厂房。现在政府可能要对这些闲置的土地厂房进行处理,我不太清楚政府会按照什么标准和方式来给我补偿,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补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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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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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企业闲置土地厂房政府如何补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得明确什么是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对于闲置土地,政府的处理方式并非一定是给予补偿。若土地闲置是因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然而,如果土地闲置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在涉及厂房的补偿方面,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等合法原因需要征收厂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综上所述,企业闲置土地厂房的政府补偿情况较为复杂,要依据闲置原因、土地性质以及是否涉及征收等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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