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还钱时担保人怎样自保?


当借款人不还钱时,担保人想要自保,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担保责任类型,因为不同的担保类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自保方式有所不同。 担保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在借款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后,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借款人不还钱,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此时,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担保人还需要审查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担保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担保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担保人要注意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