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是怎样划分的?


回避制度在法律程序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根据不同的标准,回避有着不同的划分方式。 首先,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指的是,在参与案件处理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一旦发现自己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件的处理。比如,法官发现自己和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是多年的好友,为了保证案件能公正审判,他就可以自行申请回避。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参与案件处理的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这些人员回避。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发现审理案件的法官与被告有亲属关系,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该法官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当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但相关人员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由有关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这一做法也是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另外,根据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回避又可分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和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进行,防止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当事人存在特定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则是保障民事纠纷能够得到公平的裁决,避免审判人员等因个人因素偏袒一方当事人。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同样是为了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审。这三种诉讼中的回避虽然在具体规定和适用情形上略有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总之,回避制度的不同划分方式都是为了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