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涉及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对方指控我们侵犯其商业秘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案件里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听说有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想了解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对我们公司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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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倒置是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规则。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里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提出主张的一方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部分情况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主张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以及被告具有接触或者非法获取原告商业秘密的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被告不能证明自己获取、披露、使用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也就是说,当权利人证明了被告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被告有接触或非法获取的条件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方,被告需要证明自己获取信息有合法来源,否则就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这种规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权利人举证被告侵权手段往往较为困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可以更好地平衡双方的举证能力,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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