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如何界定的?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界定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代表国家履行公共事务职责的人。
对于贪污罪的行为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例如,会计人员把自己经手管理的公款直接占为私有。窃取,也就是通常说的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比如仓库管理员偷偷将仓库里的货物拿出去卖掉获利。骗取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像虚报开支、冒领公款等行为就属于骗取。除了这些常见手段,还有其他一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贪污罪。
在贪污罪的数额认定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一般来说,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不过, 如果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也会被认定为构成贪污罪。
此外,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因为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一般不构成贪污罪。
总之,贪污罪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行为手段、数额以及主观故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对于涉嫌贪污罪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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