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各自挣的钱该怎么判?


起诉离婚时,各自挣的钱的判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各自挣的钱,除另有约定外,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会按照平均的原则进行分割。 其次,虽然原则上是平均分割,但实际分割时会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要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和资产的来源等具体情况,做出区别对待。例如,一方为了家庭生活付出较多,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予以照顾。 再者,对于专属于某位家庭成员特殊用途的用品,如用于健身、艺术创作等的仪器设备,在经过合理评估后,如果这些用品仍然具有较大的价值,那么就应该归原始所有者所有。 另外,如果夫妻分居两地,并各自管理、使用他们所拥有的共同财产,那么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自己管理、使用的那部分财产;若差额悬殊过大,则由获益更多的一方以与差值相当的财产来抵偿另一方。 还有,已经正式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还没有共同开始生活的夫妻,如果在婚礼环节按照地方风俗习惯付了彩礼,或者婚前支付的费用导致给付款项的一方生活出现困难的,那么在离婚之时,可以提出要求对方归还之前支付的彩礼。若有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进行合作经营,那么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入伙财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可以全部给他,而得到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向原所有方支付等于这部分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款项。针对那些无法分割却又已共同使用多年的房屋,若双方均不想要出售此房产,应当考虑双方当前的居住环境、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以及确保无过错方的权益等因素后,将房产交给其中一方所有,被分配到此房产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此房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款,在条件相差不多时,还应优先考虑女方的感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