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我之前有个小的违法行为,当时没人发现,过了一段时间突然被查出来了。我就想知道,法律上这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到底是咋界定的呢?是实际发生那天,还是被相关部门查到那天,还是其他的,我不太清楚,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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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行为界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界定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时效计算、处罚决定等多个方面。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及依据。 “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指的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首次知晓违法行为存在的时间。这里强调的是行政机关的“发现”,而非违法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也就是说,即便违法行为早就发生了,但只要行政机关还没知道,就不算进入“发现”的时间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发现”,就是以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知晓违法行为为标准。比如,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商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那么巡查发现的当天就是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再如,通过群众举报,行政机关掌握了某企业存在偷排污水的线索,从行政机关受理举报并确认线索真实性的时候起,就可认定为发现之日。 此外,对于一些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发现之日的界定有特殊规定。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其违法状态一直处于不间断的持续之中。比如,某工厂未经许可持续排放污染物,这种情况下,只要违法排放状态在持续,就视为违法行为一直在进行,发现之日以行政机关发现其仍在违法排放的时间为准。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但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例如,某商家多次在短时间内销售过期食品,这种连续销售的行为,发现之日也是以行政机关发现最后一次违法行为的时间来认定。 总之,准确界定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当事人如果对发现之日的界定存在疑问,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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