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是如何鉴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对于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而言非常重要,关系到后续的待遇和赔偿。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是鉴定申请阶段。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时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一般来说,需要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这些材料是鉴定委员会了解职工伤情和身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然后是鉴定机构受理。收到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当材料齐全后,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接下来是现场鉴定。专家组会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能会安排工伤职工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 最后是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