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时说房子是违建该怎么办?

最近遇到拆迁,可拆迁方说我的房子是违建。我这房子建了有些年头了,当时也不懂要办啥证件。现在就担心这认定要是不合理,我不就亏大了。想了解面对这种情况,我该从哪些方面去判断认定是否合理,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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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拆迁时被告知房屋是违建,不要惊慌。首先,要清楚违建通常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的房屋、建筑及设施,多数是因未取得相关许可、未经规划或违反规划而建成。 判断认定是否合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认定主体。违法建筑一般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只有这个部门有认定和处罚权。不过实践中,有时城管部门作出处罚,但实际上城管作出限拆决定主体可能不适格。例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违建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违建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的违建认定,城管执法机关负责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建认定。 二是法律适用。《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开始施行,对于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宜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为违建。比如一些老房子,在当时建房时没有相关规定,不能因为现在有了法律就认定为违建。 三是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也可以主张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也就是说,如果违建行为过去很久都没被发现和处理,现在不能突然就进行处罚拆除。 四是“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指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作一次行政处罚,对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再处罚。要是之前因为违法建设问题被罚款等,在拆迁中,房屋不宜再被当作违法建设而不予补偿。 另外,拆除程序也必须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不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不得强拆,在被拆迁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也不得强拆。 如果对违建认定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乃至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相关概念: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一事不再罚:行政机关不能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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