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承担债务是否可行?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在债务处理上,我们想在离婚协议里写由一方承担所有债务。但我不确定这样做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之后又有麻烦。我想知道法律允不允许这样约定,对债权人有没有影响,之后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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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是可以的,但这种约定的效力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夫妻双方内部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在夫妻二人之间,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分配债务的承担。 然而,对于外部的债权人而言,情况就有所不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一方承担债务后,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承担债务,在夫妻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应当明确债务的性质和范围,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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