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迟延履行金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我涉及到一个官司,法院判决对方要履行一定义务,但对方迟迟未履行。现在我想申请迟延履行金,可我不知道这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到底该怎么确定。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迟延履行金数额确定的方法和依据是什么,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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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迟延履行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下面将详细阐述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方式。 首先,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里的加倍支付,一般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也就是说,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一定的金钱给付金额,从该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之日止,这期间要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来计算迟延履行金。例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指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但被告逾期未履行,那么从第11日起,就要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假设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那么迟延履行金的年利率就是10% 。 其次,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比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特定的物品,但被告逾期未交付。如果该物品的逾期交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如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了一定的利润损失,那么被告需要双倍补偿这部分损失作为迟延履行金。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迟延履行的时间长短、对申请执行人的影响程度等,来合理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此外,在确定迟延履行金数额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迟延履行金有明确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同时,在计算迟延履行金时,要准确确定迟延履行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起始时间一般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结束时间是被执行人实际履行义务之日。如果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和未履行部分的比例来分段计算迟延履行金。总之,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计算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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