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代位继承,通俗来讲,就是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制度。下面为您详细讲解其性质规定。 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在理论界有两种主要观点,分别是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在我国,法律实际上采用的是代表权说。 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是代表被代位人的地位参与继承,其继承的是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比如,老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先于老王去世,大儿子有一个儿子小王。当老王去世发生法定继承时,小王代位继承大儿子的份额。这意味着小王是代替他父亲来继承爷爷的遗产,继承的是原本属于他父亲能继承的那一部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体现了代表权说的观点。该规定表明,代位继承人并非基于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去继承遗产,而是代表被代位人来行使继承权,继承的范围也仅限于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与代表权说相对的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来继承遗产,并不以被代位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不过我国法律并未采纳这种观点。因为如果采用固有权说,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情况,比如当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按照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仍可继承遗产,这可能与设立代位继承制度的初衷相违背。我国法律采用代表权说,能够更好地平衡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总之,我国法律对代位继承性质的规定,通过代表权说在《民法典》中得以体现,明确了代位继承人的权利来源和继承范围,为司法实践中的遗产继承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