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是如何计算的?
我因犯罪被判处缓刑,不太清楚这个缓刑期是怎么算的。是从判决宣告之日开始算,还是从其他时间开始呢?中间会不会因为一些情况重新计算?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缓刑期计算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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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缓刑期的计算方式。 首先,对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这明确了缓刑考验期的上下限范围,让我们知道最短和最长的考验期时间。 其次,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起始时间,该条法律也有规定,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那么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从此时开始计算。要是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是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的。因为羁押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两者性质不同。另外,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时,之前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就不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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