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一般是如何判刑的?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传销罪”这一罪名,与之相关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打着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旗号,要求参加的人交钱或者买东西才能获得加入资格,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来计算报酬或者返利,用这种方式引诱、胁迫人们继续拉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上述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要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说的“情节严重”,包含多种情况,例如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参加传销的普通人员通常不构成犯罪,但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由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比如,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如果在传销过程中还存在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那就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将所犯的不同罪行的刑罚合并起来确定最终的处罚。 相关概念: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 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当一个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时,要把各个犯罪行为所应判处的刑罚,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合并起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