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审查起诉的程序: 首先是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院会对案件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案件具备起诉的基本条件,比如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有相关证据材料等,检察院就会受理该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 受理之后进入审查环节。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他们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于证据,检察院会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补充侦查的相关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还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判断。起诉条件包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 最后是作出决定。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会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整个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