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是如何划分的?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之前做了错事,现在过了一段时间了,我想追究他责任。但不知道过没过追诉时效,也不清楚这追诉时效到底是咋划分的,想知道不同情况的追诉时效是多久,依据啥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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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权行为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划分标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所说的“法定最高刑”,并非指犯罪人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而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与该犯罪行为相对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比如,某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这里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七年,其追诉时效就是十年。 另外,追诉时效也存在延长和中断的情况。《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是追诉时效的延长。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追诉时效的中断。 了解追诉时效的划分,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保证了司法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行为,又避免了对陈年旧案的过度追究,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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