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人员的误工费具体是如何确定的呢?


建筑工程人员误工费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通常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例如,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中写明需要休息3个月,那么这3个月就是误工时间。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比如,某建筑工人受伤后一直无法正常工作,在定残日确定为受伤后第6个月的某一天,那么误工时间就是从受伤之日起到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不同时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 **有固定收入的情况**: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是指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例如,某建筑工程人员月工资为8000元,受伤误工期间单位只发放了基本工资3000元,那么实际减少的收入就是5000元,误工费就按照这个金额计算。 - **无固定收入的情况**: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比如,某建筑工人过去三年的年收入分别为6万元、7万元、8万元,那么平均年收入为7万元,平均月收入约为5833元,误工费就按照这个月平均收入结合误工时间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