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认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出了事故后,不想承担责任,直接跑掉了。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判断。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比如,明明知道自己撞了人,却害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于是选择逃跑。如果只是因为一时紧张,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事故而离开现场,一般不认定为逃逸。 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要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种逃离不限于当场逃离,还包括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逃跑等情形。例如,撞人后先把伤者送到医院,之后却悄悄溜走,这也属于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在您描述的情况中,如果只是轻微碰撞,当时因害怕离开现场,事后有主动联系警方说明情况,积极承担责任,有可能不被认定为逃逸。但如果一直逃避处理,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总之,交通肇事后应积极面对,及时处理,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