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法官怎么判离?
我打算起诉离婚,可又不太清楚法官判离的标准和流程。我和对方有些矛盾,不知道达到什么程度法官才会判离,想了解下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依据什么来做出判离决定的,有哪些具体考量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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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法官判离与否主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简单来说,夫妻感情破裂就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不能再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会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目的是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和好的可能。如果调解无效,就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通常会被认定为感情破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对另一方的身体和精神都会造成伤害,也会被视为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会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和经济状况,也能表明夫妻感情出现了严重问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说明夫妻双方已经长时间没有共同生活,感情也难以修复。对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由于无法共同生活,一般也会判离。还有一种情况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通常也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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