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共同还贷会怎么判?

我和配偶在婚姻期间一起还了房贷,现在打算离婚,不知道这共同还贷部分在法律上会怎么判,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方式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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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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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共同还贷部分的判决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通常的判决方式。 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一般来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共同还贷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共同还贷的房产,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并共同还贷的,那么该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在分割时,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也会平均分配。例如,夫妻婚后购买一套房产,总价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夫妻共同还贷30万后离婚。此时,对于共同还贷的30万及这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双方一般各占一半。 但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可能会判给婚前购买的一方,但该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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