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债务在离婚时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被执行债务的判决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债务的承担方式。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偿还共同债务,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对于个人债务,通常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因为这是其个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债务,与另一方无关。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被执行债务的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债务的形成时间、用途、金额大小,以及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如果是个人债务,则只能向负债一方主张。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之,被执行债务在离婚时的判决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来确定,夫妻双方应该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