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理论中的管辖如何分类?

我正在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对于诉讼理论中的管辖分类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体系里,管辖都有哪些不同的分类方式,这些分类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希望能得到详细且易懂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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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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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理论中,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合理地确定管辖,能够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管辖的分类是多方面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级别管辖,它是从纵向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多数第一审案件,因为基层法院贴近群众,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则分别管辖不同类型和重大程度的案件。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等。 其次是地域管辖,这是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则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者是裁定管辖,它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最后是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诉讼理论中的管辖分类是一个复杂而有序的体系,不同的管辖分类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况和法律规定,它们共同保障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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