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应该如何行使股东权利?


在公司运营中,大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是保障自身利益和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方式。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大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首先体现在表决权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大股东由于出资比例较高,通常在股东会决议事项上有更大的话语权。例如在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重要事项时,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利润分配请求权方面,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大股东作为出资较多的一方,在公司盈利进行利润分配时,通常能获得相对较多的红利。 另外,大股东还享有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使得大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以便更好地行使其他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大股东还可以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大股东如果符合这一条件,就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推动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以解决公司面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