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解释探视权的?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想见孩子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拦。我不太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没有权利去看孩子,也不知道探视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了解下法律对于探视权到底是怎么解释的,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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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看望孩子、和孩子短暂相处交流的权利。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意味着,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依法享有探视权,另一方必须给予协助,不能随意阻碍。探视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然而,探视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有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的情况,就会作出中止探视的判决。当不利于孩子的情形消失后,比如疾病治愈、暴力行为改正等,探视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会恢复其探视权利。 总的来说,探视权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保持亲情联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双方都应该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探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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