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地理标志是怎样进行保护的?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简单来说,就是一些产品因为特定的产地环境、人文传统等因素,具有了独特的品质,这个产地名称等就可以成为地理标志。 在我国,有多个法律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首先是《商标法》,它是从商标的角度来保护地理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里所说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通过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就可以借助商标法的保护,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对地理标志保护起到一定作用。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如果有人伪造地理标志,属于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就从产品质量监管的角度,对地理标志进行了保护,打击了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保障。该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果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就进一步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保护了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则是专门针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部门规章。它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通过这个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可以获得更专业、更系统的保护。比如,只有经过审核批准的生产者才能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这就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防止了滥用和假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