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规是如何规定破产重整债权调整方案中的破产债权的?

我公司目前面临破产重整,正在制定债权调整方案。我想了解在这个方案里,法规对于破产债权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哪些债权能纳入调整范围,调整的方式有哪些,规定这些是出于什么考虑。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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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重整是企业在面临困境时,为了避免破产清算,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使企业恢复生机的一种法律程序。在破产重整中,债权调整方案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它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法规是如何规定破产重整债权调整方案中的破产债权的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破产债权。简单来说,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财产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这里的债权既包括金钱债权,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衡量的非金钱债权。 对于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法》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等。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万元,在甲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乙企业对甲企业的这100万元债权就属于破产债权。如果甲企业以其一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但乙企业放弃了对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那么这100万元同样属于破产债权。 在破产重整债权调整方案中,法规对债权调整的方式也有相关规定。常见的调整方式包括债权延期清偿、债权减让、债权转股权等。债权延期清偿是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后再偿还债务;债权减让是指债权人同意减少部分债权金额;债权转股权则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换为对债务人的股权。这些调整方式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使企业能够通过重整恢复经营能力。 《破产法》规定,债权调整方案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负责对破产重整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此外,法规还对不同类型的债权在债权调整方案中的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重整期间,担保权人暂停行使权利,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对于职工债权,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法规在破产重整债权调整方案中对破产债权的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企业的重整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债权的认定、调整和表决等程序,以确保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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