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强制第三者险是如何规定的?


强制第三者险,也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强制性角度来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意味着只要是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有义务购买交强险。如果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关于保额方面,交强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的保费也有相应规定。它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此外,交强险保费还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实行浮动机制。例如,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保费会下浮一定比例;而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保费会上浮。 在理赔方面,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同时,如果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