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紧急避险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你面临危险时,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不得不损害一些较小的利益。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必须是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这里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比如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等。像刚才提到的开车时突然有小孩冲到马路上,这就属于面临现实的危险。
其次,危险必须正在发生。也就是说危险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如果危险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进行紧急避险。例如,你提前知道某个地方可能会发生泥石流,在泥石流还没开始的时候就去破坏别人的房屋来避险,这就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再者,必须是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也就是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避免危险,只能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在开车遇到小孩的例子中,如果当时没有其他可以避免撞到小孩的办法,只能急打方向盘撞到电线杆,那就符合这一条件。
最后,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里的必要限度一般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那就属于避险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在民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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